关于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联证券”)于2019年10月8日分别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文件,上交所和深交所拟对我公司作出暂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3个月的纪律处分,具体情况详见我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发布的《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纪律处分事先告知文件的公告》。就上述事项,万联证券于2019年11月29日分别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19〕114号)和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19〕45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纪律处分决定主要内容
(一)上交所作出《关于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019〕114号)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9 号),万联证券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过程中,对融入方尽职调查存在较大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9.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万联证券予以暂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限于新增初始交易)相关权限3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自2019年11月30日(含当日)至2020年2月29日(含当日),不得新增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
(二)深交所作出《关于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会〔2019〕459号)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9 号),万联证券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存在对融入方尽职调查存在较大缺陷的问题。万联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依据深交所《会员管理规则》第12.1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万联证券作出暂停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3个月的处分,自2019年11月30日(含当日)至2020年2月29日(含当日),不得新增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
二、公司说明
万联证券高度重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对于存在的问题,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予以整改,并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目前,万联证券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