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账户担保物提取规则补充说明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关于信用账户担保物提取,我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甲方提交的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300%时,甲方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转出超出规定比例300%部分的现金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出后,仅计算现金及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甲方清偿对乙方所负全部债务后,可以转出全部担保物。”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我公司对信用账户担保物提取规则补充说明如下:
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向我公司申请提取信用账户担保物,但对于信用账户内融资负债未了结的融资买入证券,其最大可提取担保证券数量=信用账户持有的该标的证券的数量—该标的证券未了结融资负债的证券数量。提取担保证券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规则主要变化体现在,投资者所提取担保物中的证券如涉及有对应融资负债未了结的,则对融资负债未了结部分相应数量的证券无法提取。
以上关于信用账户担保物提取规则将于2022年1月10日起正式执行。
特此公告。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