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等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现我公司就所管理的所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征收有关安排公告如下: 自2018年1月1日起(含),管理人将对所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及税务机关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具体以相关规定为准)。前述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由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承担,从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中提取并缴纳。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征缴可能导致产品净值受到不利影响,进而可能导致委托人实际可获得的收益减少,请委托人注意上述风险。
特此公告。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